“中国牡丹之都” 标识图案使用管理办法
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关于印发《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使用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菏政办发〔2021〕34号
各县区人民政府,市开发区、高新区管委会,市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,市属各企业,各大中专院校:
《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使用管理办法》已经2021年12月4日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21年12月31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使用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规范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使用,加强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管理,保持其应有的标识性、地域性和严肃性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菏泽市人民政府是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的权利人,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经菏泽市人民政府授权,代理行使权利人的权利。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负责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使用的审核、授权和管理工作。
第三条 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平、公开、公正及动态管理原则。
第四条 菏泽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(以下简称“申请人”)在重大活动、城市宣传、城市窗口、公共建筑、公共设施、荣誉信用、公务系统、对外交往等领域因公益使用可在许可范围内使用该标识图案。
第五条 经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授权,标识图案可以制作成模型、徽标、图片及旅游纪念品或工艺品,也可印制在商品上进行宣传和销售。因商业目的使用标识图案的,应与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订立授权使用协议。
第六条 需要申请使用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的申请人应向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提交以下材料:
1. 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使用申请表;
2. 能证明申请人身份信息的相关材料;
3. 拟使用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的产品样品以及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;
4. 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认为应当提供的材料。
第七条 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完成以下工作:
1.15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;
2.拟同意使用的,通过“中国牡丹之都”网站对拟授权申请人及产品向社会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;
3.经公示无异议,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依法授予申请人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的使用权,并签署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授权使用协议书。
第八条 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的授权使用期限以协议方式约定,协议期限一般为两年,实行动态管理。到期需继续使用的,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,向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提出续期申请,符合续签条件的可续签协议书。
第九条 授权产品凡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、行业行政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中公布为不合格产品时,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授权协议,并通过“中国牡丹之都”网站进行公布。
第十条 未得到授权使用或被停止使用的,不得使用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。如有违反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第十一条 利用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。